永善新闻网讯(通讯员 佘家富)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再次对永善县森林公安局侦办的一起滥伐林木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洪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经永善县森林公安局查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洪系永善县青胜乡江北村人, 2016年12月11日——12日,因建房需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油锯进入自己的自留山杉树堡处砍伐杉树50株。因嫌木材数量不够,又于2017年4月17日——19日,携带油锯进入自己的又一自留山青树堡处连续砍伐柳杉195株。王某洪无视国家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两次共砍伐柳杉245株。
被群众告发后,永善县森林公安局桧溪派出所民警迅速介入调查。经聘请永善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对砍伐木材进行鉴定,王某洪砍伐树木(柳杉)245株,切成木材422件,共计立木蓄积76.64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洪违反了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逐作出上述判决。
寄语:金山银山,比不过绿水青山。森林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大家学法、守法,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合法采伐林木,以科学方法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编辑:马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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