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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三年行动的公告

时间:2021-07-19 15:44:12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永善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部署,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
 
二、禁止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三、禁止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四、禁止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五、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禁止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九、禁止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
 
十、禁止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
 
十一、禁止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十二、禁止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
 
十三、禁止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社会各界发现上述禁止行为的,可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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