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永善县融媒体中心

全媒体投稿电话:0870-3053099 邮箱:ysxrmtzx2019@126.com

推荐 时政 民生 专题专栏 视频 乡镇 部门 观点 互动 服务 全媒体

永善县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06-13 16:44:15    来源:    

永善县人民法院  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永善县公安局   永善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情输入风险,有效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顺利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扫码登记

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疫情期间不按规定戴口罩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刻意隐瞒行程

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违反规定举办聚集性活动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以下情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 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公然侮辱、威胁、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相关人员,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凡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永善人员或者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央、省、市、县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政策、措施及规定,瞒报、谎报健康情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检疫排查、隔离观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在入永善通道疫情防控服务点、社区、村寨、医院、宾馆、商业超市、药店等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及其它社会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将国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宾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经营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中央、省、市、县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政策、措施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违反中央、省、市、县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政策、措施及规定,聚众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其他拒不执行中央、省、市、县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善县人民法院

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永善县公安局

永善县司法局

                     2022年4月7日

责编:陈洪

编辑:黄凤

 

 

首页推荐

主办:永善县融媒体中心    ICP备案号:滇ICP备2021005770号-1    滇公网安备 53062502000122号

地址:永善县融媒体中心(永善县溪洛渡街道玉泉社区五组)   邮编:657300   联系电话:0870-3053099   投稿邮箱:ysxrmtzx201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
备案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