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新闻网讯(通讯员 左成红 佘家富)法庭上,陆某深深的忏悔:“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该捕杀野生动物,明知违法还去做,是我不懂法律、无视法律,现在真的后悔了。”
日前,永善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陆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作案工具铁夹1个、铁丝1根,予以没收。
经永善县森林公安局查实:犯罪嫌疑人陆某系永善县溪洛渡镇马路村人,案发前为该县生态护林员,2017年5月17日左右,陆某巡护山林时在本村刺竹坪岩屯处看见有当地俗称的“岩羊”出没,次日便在该处安放了铁夹子和铁丝实施捕捉。5月24日,陆某发现一只“岩羊” 被夹住,便将其背回家,因无人购买而将“岩羊”丢弃。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破获此案。经提取陆某丢弃的“岩羊”送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岩羊”为哺乳纲偶蹄目牛科灰斑羚,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同时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陆某在公安民警一般性盘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全案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使用铁夹等工具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灰斑羚,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陆某在公安民警一般性盘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永善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马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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