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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时间:2015-04-23 17:40:50    来源:    
本细则由永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拟定,通过永善县人民政府审定,并于2013年8月16日下发永政复〔2013〕24号文件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有效缓解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住房需求矛盾,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昭政办发〔2012〕17号)、《关于昭通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昭住建发〔2013〕200号)、《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196号)、《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转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永政办发〔2012〕100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永善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积极鼓励支持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城镇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自有住房。
(一)购买普通商品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按照办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必要证件外,还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或家庭户口薄,方可减半
征收契税。购买90平方米以下面积普通商品房或二手交易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
(二)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有条件的用工企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规定的贷款、提取条件的,购买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可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购买住房。
(三)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永善县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这里指县城户籍,暂不包括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户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一)农村转户进城(永善县城户籍)1年及以上;
(二)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并正在享受城镇低保6个月及以上;
(三)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先补贴、后配租”的原则,即: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必须首先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并已享受租赁补贴3个月以上,方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第五条 申请与准入管理。
(一)城镇保障性住房以家庭或单身人士申请, 1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城镇保障性住房。
(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三)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四)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的孤儿,由其监护人作为代理申请人。
(五)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只能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  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七条  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租赁补贴、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三)申请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城镇保障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核对后的复印件;配偶已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等核对后的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五)申请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的,应附低保领取证核对后的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城镇保障性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和轮候配租制度。 实行动态管理,是指对享受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予以取消。
轮候配租,是指已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转户进城申请人通过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用人单位通过改造、建设空置房、空闲地的方式,解决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住房保障问题,在改造、建设中将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条 县住建部门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中农村转户进城居民2012-2020年规划目标要求,认真及时调整做好住房保障规划。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目标要求,在县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下,积极、稳妥、有序、规范、有计划的发展建设保障性住房,切实解决我县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住房问题。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但县人民政府对城镇保障性住房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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