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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试行)

时间:2015-04-28 17:34:43    来源:永善县人民政府    
永善县人民政府文件
永政发〔2010〕131号
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永善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永善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永善对外开放步伐,促进永善经济跨越式、赶超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鼓励外来资本进入。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我县以下产业和项目,适用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道路交通、新型能源、新型材料、生物产业、旅游开发、承接产业转移、农特产品深加工及装备制造业等重点产业;
(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
(三)物流、金融、证券、中介服务、高档酒店为主的第三产业。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一节 投资服务政策
第四条  建立外来投资项目审批代理制度。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外来投资项目服务机构,专门负责外来投资项目服务工作,为投资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实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凡到我县投资的客商,在县招商局进行登记,经县招商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或与投资商签订投资协议后,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由县招商局和县政务服务中心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投资者办理一切手续和报件。
(一)凡符合我县产业导向、区域规划布局要求和环保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绿色通道”项目。
1、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2、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3、现代农业产业项目;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
5、旅游产业项目;
6、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列入“绿色通道”的项目。
(二)“绿色通道”受理程序及时限规定。
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窗受理“绿色通道”项目。“绿色通道”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及配套服务,均实行公开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资料齐备的,且在县级审批权限以内,当时能办结的当日办结,单项审批项目立即办结,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多项审批的项目办结时限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县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实行申办责任制,由县级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协助客商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办部门要严格按时限办结,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县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加强督查、督办,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
第六条  国(境)外企业和县外民营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享受以下待遇:
(一)投资者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干预或指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审查初步设计;涉及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安全性的内容,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进行合并审查。
(三)以民营资本金投资的投资者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的资质等级;属省外施工企业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备案证》,由具有与该项目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投资并进行施工的,无须交纳任何招投标费用。
(四)投资者如具备工程建设资质条件要求的,可不对外招标,自主承建。
(五)投资者可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进行干预。其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惯例的计价办法编制,定额编制管理费减半。
(六)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其评定技术队伍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决定。
(七)利用国外(含港、澳、台)资金的项目,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的投资改革新规定。
第七条  县内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资企业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采取“首违不罚、重违轻罚、轻违不罚”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在采取服务指导等方式帮助其解决问题,既达到管理目的又实现双赢。
第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核查外来投资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确有必要对外来投资者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一般的应由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批准,重大的应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情况紧急确需立即实施现场检查或者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实施检查的,检查完毕后,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应将紧急情况的原因,书面报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和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办理户口登记、子女入托、入学、就医等享受我县城镇居民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额外收费。对办理劳动合同登记、签证,新办企业工商注册按最低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对企业出现的劳动合同纠纷和其他劳动争议等问题,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依法予以仲裁或者及时调查处理,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投诉机制。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全县外来投资者的投诉,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将办理结果回复投诉人。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告知投诉人办理结果。 
第二节 财税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11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及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各乡镇也要结合实际,支持本乡镇中小企业的发展。对重大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西部大开发及国家、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凡符合税费减免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减免税费手续。国家对税费政策进行调整后,要及时研究制定我县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一)到我县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鼓励类的外来投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经批准,前3年企业所得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由县政府等额奖励给企业。
(二)外来投资企业利用其利润在我县直接再投资的,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经投资者申请,县政府确认批准,按所用于投资的利润总额已缴纳的所得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由县级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该企业发展。
(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农产品加工类项目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后3年内上缴县级财政所得收入累计达到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纯收益县级所得部分时,一次性给予相等额度的奖励。
(四)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来企业,自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在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给该企业。
(五)对属新引进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联合做大做强的企业,以及到永善投资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按企业当年上缴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20%给予该企业奖励扶持5年。
(六)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第十五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银行、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银企合作及项目推介活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信用担保等方面的工作。允许外来投资企业按程序申报设立信贷公司。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办理各种证照应缴纳的各种规费,按国家现行政策最低标准收取,其中属鼓励性产业的项目,县级收取的部分给予减免。
 第三节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可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土地按“招、拍、挂”方式依法依规取得,重点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外来企业投资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土地,可以以划拔地价、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九条  对我县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的用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国家供地目录的规定,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由政府召开专门会议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  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县人民政府安排一定资金,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我县工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每片区建立不低于200亩的工业用地储备,专项用于发展工业。优先安排工业用地指标,积极上报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加工工业及制造业项目(含改扩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土地出让价款可以一次确定、分期付款,但首次缴款比例不得少于50%,且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及驻永中央、省属企业兼并、收购县内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国家规定且不改变用途的,经国土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全县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对外来投资项目中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属于产业集群龙头的外来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内资项目用地,按“云政发〔2010〕10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优先保障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园区内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标准原则上按照我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低限执行。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投资商依据本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节  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符合准入条件,经批准入驻我县工业园区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自2010年至2012年,入驻企业在园区管理部门统一规划下,采用自建方式新建标准厂房的,园区管理部门帮助入驻企业积极争取上级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外来投资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租金实行3年全免。对建设标准厂房以及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县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3年内实行零收费。对租用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县级留成部分及营业税3年内全额补助该企业。鼓励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企业使用本县员工,我县工业园区申报为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后,凡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并招收永善籍员工的企业,3年内每安排1名永善籍员工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薪酬补助。
第二十八条  在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政策。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后3年由县政府减半奖励给企业;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后5年由县政府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五节  企业发展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在我县注册投资的企业(国家垄断企业、烟草企业、房地产开发除外),按企业贡献给予奖励。对年上缴税金首次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后年度在上次计奖税金的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条  规模以下企业经过申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重点项目“一事一议”奖励办法。对推动形成产业链的重要外来投资企业或产业集群的核心外来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列入省级重点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招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外贸发展奖励政策。对年直接出口在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每完成直接出口5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1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每3年对企业和企业管理者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投资企业按实际上缴税金排名,对排在前10名的企业,授予“纳税大户”称号;对全县企业及企业管理者进行综合评定,对排在前10名的企业授予“优秀企业”称号,对排在前5名的企业管理者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励。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第三十五条  企业品牌奖励政策。工业企业获得市级知名商标、知名品牌、云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国家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市级的每项奖励1万元,省级的每项奖励5万元,国家级每项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法,在项目建设及税收、土地等相关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内新办企业参照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条款中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3日印发    
编辑: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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