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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一男子无证驾驶三轮车撞伤人赔了八万多

时间:2018-07-26 11:25:26    来源:县法院    

永善新闻网讯(通讯员 孙晨曦)近日,永善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执行人陈某将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8万余元交到执行人员手里,后悔地说道:“就是因为自己的侥幸心理,害了他人,也连累了自己的家人。”

事情还得从2016年说起,那一年陈某家乡刚建好新集镇,看着镇上拉客的三轮车生意不错,陈某也打起了拉客赚钱的念头,他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家人,家里人劝他说,你都这么大的岁数了,单车都不会开,怎么学得会三轮摩托。但无论家人怎么劝说,固执的陈某还是去镇上购买了一辆三轮摩托。想到考驾照要花钱,自己还不一定考得过,于是陈某决定找熟人教。没过多久,在未给三轮车购买任何保险的情况下,便上了路,开始了自己的发财梦。可还没发财,陈某就摊上事情了。

20172月,陈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与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搭乘其妻魏某发生碰撞,造成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机构评定,魏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十级伤残。事发后,交警队、综治办等部门多次组织双方对医疗费等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魏某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使得魏某在获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权利无法实现,逐判决由陈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赔偿魏某47764元,不足部分按照其过错比例再赔偿38672元,共计赔偿86436元。

法官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对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使得受害人在获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权利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你未购买第三责任强制保险,不管你有无责任,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首先赔偿。上述案例中,虽然杨某对交通事故也有次要责任,但是由于陈某没有购买交强险,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陈某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作出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杨某与陈某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再次提醒那些心存侥幸的人,机动车上路时一定要购买相关保险,别为了节约一点保险费用闯法律的红灯。

编辑:马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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