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云南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和部署,推进美丽县城建设,2020年至2021年,永善县完成县城建成区的42个小区楼本体和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的改造。通过老旧小区公共基础设施的完善、居住环境的整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及建筑物主体的品质提升,切实改善居民基本居住条件,提升小区居住品质和城市形象,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稳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永善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
二、请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持有本楼体外建筑物或构筑物合法产权证的小区居民,务必于2020年7月23日前持本楼体外建(构)筑物的产权手续到县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股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
三、对已建成或仍在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当事人务必于2020年7月30日前搬离违法建(构)筑内所有物品,并自行拆除完毕;逾期不拆除的,2020年8月1日起,将依法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全额承担,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区(含家属区)的,由该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对其小区内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拆除。
四、对沿街住房阳台窗户凸出于外墙体防盗栅必须于2020年7月30日前自行拆除完毕;逾期不拆除的,于2020年8月1日起将依法予以拆除。
五、在小区内、屋顶私自堆放的杂物务必于2020年7月30日前自行清理。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阻扰或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务必发挥表率作用,自行主动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一经发现,除执行拆除外,由违法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同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八、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法建筑及违法建设行为,对相关举报,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举报电话:0870—3186617。
永善县自然资源局 永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溪洛渡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
编辑: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