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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关于禁止销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的通告

时间:2021-01-04 09:45:08    来源:    
各市场经营户、广大人民群众: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处于常态化防控阶段,为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切实巩固好疫情防控成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鸡、鸭、鹅、猪、牛、羊和水产品,其他动物(含江河鱼类)一律禁止销售。经营者必须落实好查验货物、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制度,不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病死等不合格畜禽和水产品及其制品。
二、活禽经营户必须按照《云南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1110”制度,做到“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活禽零售市场当日活禽零存栏”“宰杀与销售分离”等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
三、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严禁发布“野味、野生”动植物的广告及有关内容;禁止利用“新冠肺炎”等有关信息和内容进行商业炒作宣传。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不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草乌、有毒野生菌、生肉等,主动革除饮食陋习。发现经营者违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草乌、有毒野生菌等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或其他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时,可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70-3186060。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疫情期间的有关管理规定,如发现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善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0月10日

编辑:杨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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