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永善县融媒体中心

全媒体投稿电话:0870-3053099 邮箱:ysxrmtzx2019@126.com

推荐 时政 民生 专题专栏 视频 乡镇 部门 观点 互动 服务 全媒体

打算在永善租厂房的,一定要看这个

时间:2022-11-14 14:52:31    来源:永善    

永善县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永善县产业园区的管理工作,提升园区厂房管理水平和使用效能,助推产业集聚发展,促进永善县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永善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标准化厂房入驻协议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科技研发的入驻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今后政府筹措资金建设的其他产业园、开发区等,若未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条永善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入驻企业的管理工作(若因机构改革,由承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职责的部门履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驻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入驻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安全等政策法规。

  (二)在永善县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入驻企业租用每千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原则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以企业购置设备的发票或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或每千平方米年主营业务收入400万元以上,或每千平方米解决就业不低于40人以上且动态稳定比例达80%以上。各项指标从企业入驻后试运行(开始投产即算试运行,时间以双方签订的确认书为准)6个月后开始考核。

  第四条入驻程序:

  (一)企业向管理机构提交入驻申请、投资人法定证照复印件(含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环境评估等相关资料。

  (二)管理机构对拟入驻企业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申请入驻企业在初审通过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管理机构签订入驻协议。

  (四)入驻企业每年须签入驻协议。签订入驻协议以后,按协议约定时限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相关费用

  第五条标准化厂房租金,按3.5元/平方米/月收取。但企业在正常运营期间因自身经营不善导致厂房闲置超过4个月以上,结算时闲置期间的租金按10元/平方米/月收取(季节性生产的企业除外)。物业管理费用,按物业管理主体经批准后的标准收取。

  第六条厂房租金一年一收,先交后用,正式入驻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纳当年全年租金。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七条入驻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奖补租金:入驻企业自正常运营(试运行期限6个月满后)开始,若每千平方米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每千平方米年用工量达50人以上且动态稳定比例达80%以上的,当年租金以奖补方式奖励给企业,累计奖补资金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其他未达到减免条件的年度(含已累计享受5年免租后),按3.5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

  第八条企业试运行6个月期间不收取租金。

  第九条试运行期满考核后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园区根据租用厂房面积情况配套相应的办公用房,配完为止。租用4000平方米(含)以下厂房的配8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用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不到10000平方米厂房的配12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用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含)不到15000平方米的配160平方米办公用房,超过15000平方米(含)的配200平方米办公用房。配备的办公用房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条入驻企业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国家、省、市、县有关优惠政策(含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发展支持政策、扶贫车间支持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稳增长政策等),同类优惠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二)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规上企业入驻园区的和入驻园区后升纳规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三)永善县产业园区实行专门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派出机构,就地为企业提供审批、咨询等服务。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永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约企业自行承担。

  (一)自入驻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建设(如厂房装修、设备购置等),或6个月内未投产运营的。

  (二)企业入驻园区试运行6个月后,考核时不符合入驻条件的。

  (三)企业试运行后进入正常经营期,永善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年为单位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在年度考核时,连续两年每千平方米年主营业务收入低于400万元,或每千平方米解决就业低于32人的(按全年平均数测算)。

  (四)经营期间因自身经营不善导致厂房闲置半年以上(季节性生产的企业除外)。

  (五)抵押或转租标准化厂房。

  (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进行厂房功能更改的入驻企业,在不影响安全、环保、厂房设计布局、物业管理等因素的情况下,必须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同意后才能更改)。

  (七)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

  (八)法律、法规、公约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入驻的企业,确实因为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不能再继续生产加工的,经管理机构研究确认,并结清所有应缴款项后,可以解除入驻协议,退出厂房,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无力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财务报表;

  (二)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审查,且该企业已缴纳完所有经营期间的税费、租金等费用,将准予退出,解除入驻协议。

  第十三条已入驻园区的企业,按之前签订的协议进行结算。

  企业想继续在园区生产经营的,严格按此办法规定的入驻条件和程序重新进行申报。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应承担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护责任,若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该厂房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管理机构负责修复;若因企业使用不当造成该厂房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以及厂房内日常损耗需维修的,企业应负责赔偿或维修。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单独使用的厂房电梯和变压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自行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维护、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严禁乱搭乱建、乱拆乱堆,不得擅自对厂房主体进行装修、改建。如确需装修、改建的,须先向管理机构提交装修、改建的申请及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书面回复后方可实施,装修、改建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因提前退租或租赁期满不再继续承租,装修、改建等相关费用不作任何补偿,添置租赁厂房的物品,在不影响原厂房结构的基础上可以拆除;附合在厂房上,拆除添置物会影响厂房结构的,不得拆除,并无偿移交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入驻企业所需水、电、气、通信网络等由管理部门帮助协调开通,所需费用企业承担。

  第十九条入驻企业要配合县委、县政府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车间的原材料、产品规范放置,树立好企业形象。卫生方面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负责落实租赁厂房的内部设施(包括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同时,自觉缴纳公共物业管理费,保持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条管理机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入驻永善县产业园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对劳动用工、社会保障、人才交流、项目申报、商品展示、环保监察、安全监察、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管理机构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库。企业要按要求及时向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入驻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合并、分立等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如国家政策调整涉及本试行办法内容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永善县工业园区入驻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16〕122号)同时废止,由永善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解释。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

编辑:周羽

首页推荐

主办:永善县融媒体中心    ICP备案号:滇ICP备2021005770号-1    滇公网安备 53062502000122号

地址:永善县融媒体中心(永善县溪洛渡街道玉泉社区五组)   邮编:657300   联系电话:0870-3053099   投稿邮箱:ysxrmtzx201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
备案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