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县城规划区建设秩序,加强城市管理,从严查处县城规划区内私搭乱建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永善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试行)》(永政规〔2018〕1号),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内开展“两违”建筑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两违”建筑是指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含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建筑,即:一是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擅自建设的建筑物;二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规模擅自建设的建筑物。
二、“两违”建筑整治范围为《永善县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具体范围参照昭政复〔2018〕93号)。
三、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含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四、对“两违”建筑,不听劝阻、继续进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县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城规划区内除已办理合法手续外的所有在建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继续建设的将责成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电供水;单位及个人擅自为“两违”建设者提供水电的,供电、供水部门将停止供电供水。
六、县城规划区内凡是使用、租赁违法建筑从事经营的,一律不办理和停办相关证照,已办理证照的,将依法予以纠正。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处置。
七、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有“两违”建筑的要带头自行拆除,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两违”建筑整治工作开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欢迎广大市民对县城规划区内“两违”建筑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后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监督举报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0870—3186451;
县农业农村局:0870—3054503;
永兴街道办事处:0870—3055688;
溪洛渡街道办事处:0870—4129126。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永善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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