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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巾帼建功伴你成长暨“双千”工程政策原则

时间:2021-08-25 17:32:09    来源:永善县人社局    
 

为确保县委政府提出的“千名子女进城就学,千名妈妈进城就业”(以下简称“双千”)目标如期实现,切实帮助高寒边远山区学生进城享受优质教育,现将“双千”工程政策原则梳理如下。

一、工作对象

以学生为中心,主要针对永善地处高寒边远山区进入红光新区学校就读学生家庭、到红光新区和工业园区扶贫车间的就业人员。

二、政策原则

(一)教育政策。

1.红光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可提供一至九年级学位770个,第四、第五幼儿园可提供学位260个,县城区其他学校学位已满。

2.红光新区学校学位优先保障在红光新区、工业园区扶贫车间就业人员子女就读,在充分保障以上就业人员子女就读以后,如有剩余学位,再向其他家庭提供学位,报满为止。

3.按照依法、自愿、自行监管的原则,到红光九年一贯制学校、第四幼儿园、第五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必须以户为单位落实监护人,与学校签订自愿就读、安全监管协议,落实监护人的监管责任,监护人为学生父母中的其中一位,如父母不能到场监护的,可以是爷爷、奶奶中的一位,但必须有劳动能力(男60岁 、女55岁以下);每户家庭除一名监护人以外不能有其他陪同人员。

4.幼儿园收费标准。幼儿园保教费:140元/月,按4个半月收费,630元/半学期,1260元/每学年;生活费:按150-180元/月计算。

5.按照自愿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搭伙费按成本据实收取。

(二)住房政策。

1.红光新区和保障性住房房源走市场化路子,实行有偿使用,房源有限,鼓励家庭自行组团合住。

2.红光新区房源优先提供给既有学生在红光新区学校就学、又有家长在红光新区和工业园区扶贫车间就业的家庭使用;如房源有剩余,再提供给只有学生在红光新区学校就学,无家长到扶贫车间就业的家庭使用,红光新区房源不够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使用;保障性住房房源提供给在红光新区和工业园区扶贫车间就业的员工使用,住满为止。

3.凡是居住红光新区的家庭,学生不在红光新区就读和家长不在扶贫车间就业后,一周之内将所居住住房退回。

4.居住红光新区住房的家庭,由住户向永善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配置;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由永善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牵头,住户向永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配置。

5.居住红光新区房源和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家庭和个人,由永善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宽1.2米的高低床,床上用品和生活必需品自带。

6.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住房收费标准参照永善县城区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执行。即:正常房租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家庭成员均享受城市低保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缴;家庭成员有1人享受城市低保的,给予20平方米的优惠(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收缴)其余面积按正常标准收缴;家庭成员有2人享受城市低保的,给予40平方米的优惠(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收缴)其余面积按正常标准收缴;家庭成员有3人以上(含3人)享受城市低保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缴。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电梯房每月每平方米1.2元;步梯房每月每平方米1.0元。水电、煤气费用自付。

(三)就餐政策。

红光新区扶贫车间食堂只为在红光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扶贫车间员工供餐,按需付费。用餐费用通过发放稳岗补贴、城市低保等相关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帮助解决,不足部分个人自筹。

(四)就业政策。

1.到扶贫车间就业坚持务工人员、企业“双向”选择原则。

2.只有到扶贫车间就业家庭,才能按就业人数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在红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和县城工业园区扶贫车间稳定就业3个月(每月工作不低于20天)的劳动力,按照贫困劳动力500元/人/月(非贫困劳动力300元/人/月)标准给予稳岗补贴,3个月期满后一次性兑现前三个月稳岗补贴;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后,根据实际务工月数,实行次月兑现上月稳岗补助至务工人员个人账户。

(五)民政政策。

1.低保政策。

(1)对象。一是就业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认定为农村低保对象并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群众。就业后因居住地从农村转为城市,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转为城市低保。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城市低保的申请、审核、确认等程序进行核实,符合城市低保保障条件的,及时按程序转为城市低保予以保障,转为城市低保的困难群众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再迁入居住地民政部门动态管理。二是就业后,配偶、子女、父母出现生活困难的,可向居住地民政部门提出低保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居住地按《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21﹞57号)规定程序落实城市低保待遇。

(2)原则不予纳入低保的对象。一是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二是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三是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有门面或商铺的;四是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五是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低保动态管理。对巾帼建功伴你成长暨“双千”工程的对象,定期进行核查。对已不在县级居住的,取消城市低保;稳定就业后人均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稳定就业后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可在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内继续享受低保政策,低保金仍按照纳入时核定金额发放,通过“救助渐退”促进稳定就业,动态管理由居住地民政部门负责。

2.临时救助。巾帼建功伴你成长暨“双千”工程困难对象,因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向居住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居住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保障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保障标准的6倍。
 

责编:陈洪

编辑:黄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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